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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yun贵港市水利局关于印发《贵港市2022年防汛保安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4-10-15 04:09浏览次数:

  Kaiyun贵港市水利局关于印发《贵港市2022年防汛保安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习法治思想和习总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习法治思想和习总对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水利部、自治区水利厅统一部署,针对2021年防汛救灾暴露出的薄弱环节,决定开展2022年防汛保安专项执法行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通过开展2022年防汛保安专项执法行动,进一步压实河湖管理主体责任,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依法严厉打击妨碍河道行洪、影响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安全的违法行为,确保防汛安全,维护河湖管理秩序,进一步完善河湖管理长效机制,推进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管控、水生态环境治理,持续改善河湖面貌、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法律法规,重点打击以下影响防洪安全的违法行为。

  (一)妨碍河道行洪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设置拦河渔具,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未经批准擅自修建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行洪的。

  (二)影响水库大坝等工程安全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在库区内围垦、侵占库容;侵占、毁坏大坝、溢洪道等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未经批准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kaiyun登录入口登录

  专项执法行动由市水利局统一部署,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级水行政执法部门按属地管辖原则具体落实。

  1.开展检查巡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各类妨碍河道行洪、影响水库大坝等水利工程安全的违法行为。

  2.违法问题排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研判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汛前工程隐患排查检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发现的问题,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及时依法予以查处。

  3.建立举报平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对外公布本单位的举报电话及受理时间,同时,公布水利部监督举报电线)及监督举报平台(。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巡查发现、排查发现、举报线索等建立问题线索台账,并开展核查,对确属违法的要按照应立尽立的原则,依法立案查处,并填写案件登记表,建立执法案件台账。

  对列入执法案件台账中的案件,实行销号制度,依法逐案作出行政处理措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严格执行落实到位。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要依法组织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要加大跟踪协调力度。5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及时依法查处严重影响行洪的违法案件,应结尽结,为2022年安全度汛提供支撑保障,并将有关进展情况报送市水利局。10月31日前结案率力争不低于90%。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客观认定违法事实,依法采取行政处理措施。建立案件查处首问负责制,确保依法查处到位。要按照水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种类和程序,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涉嫌犯罪的,要保存证据,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禁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将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贯穿于重大违法案件查处过程,建立健全问题线索发现移交机制,发现涉黑涉恶及其“保护伞”问题线索的,要及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kaiyun登录入口登录

  执法案件台账实行动态“清零”。每个执法案件要明确查处主体和督办主体,依法严格查处,坚决杜绝有案不立现象。在案件立案、重大进展节点、结案后的10日内,应在水行政执法统计直报系统(http:)填报或者更新。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对接同级检察机关,建立联合开展专项行动机制,加强案件信息共享,共同研究解决防洪领域执法中的突出问题,形成司法kaiyun登录入口登录、执法工作合力。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嫌严重影响防洪安全、历史遗留的执法案件,要及时移送相关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等司法手段推动解决。相关情况要在执法案件台账中注明。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违法案件要挂牌督办,指定专人负责挂牌督办案件指导工作,建立挂牌督办案件台账,及时推动进展,研究提出指导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电话督办、发函催办、直接派员参与等措施,推动案件顺利办结,逐一销号落实。

  市水利局对县(市、区)水利局执法案件台账中10%的案件进行抽查复核,对市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案件开展全口径复核和督促指导。各级水利部门要及时掌握本辖区的工作进展情况,对于重大案件、重大进展及时报市水利局。市水利局将适时对重大疑难案件实施挂牌督办,确保全面完成案件查处整改工作。所有挂牌督办案件要在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抓好组织实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本地区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强化执法案件台账建立、违法案件查处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检察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做好专项执法行动与公益诉讼的衔接。水行政执法机构和河湖管理、运行管理、水旱灾害防御、监督等机构要建立健全监管、执法协同衔接机制,做好专项执法行动与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汛前工程隐患排查检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工作的衔接。

  (三)创新方式方法。建立健全区域与区域、水利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联合执法机制,完善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探索形成精准执法的举措和机制。

  (四)严格责任落实。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查处影响防汛安全的违法行为。要建立执法台账,实施动态管理,明确查处责任,杜绝有案不立和有案不录的情况。对执法监管履职不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查处不及时、查处整改工作不力、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推诿执法等执法监管不作为行为,以及执法监管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强化普法宣传。加大对相关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加大对侵占河湖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发挥监督作用;畅通侵占河湖违法行为的举报渠道,鼓励广大群众揭发检举侵占河湖违法行为,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对侵占河湖行为执法监管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信息报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执法行动相关资料的报送及系统填报工作(执法行动相关台账资料均通过水行政执法直报系统汇总报送,从2022年4月开始实行月报制度),并分别在2022年5月12日、2022年10月12日前将专项执法行动的阶段性总结和总结报告报送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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