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yun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3〕16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2日 鄂尔多斯市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明确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分级应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以下简称灾害事故)的权责规程,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所称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交通运输事故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旗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灾害事故的监测预警、响应处置、救灾救助等工作。 第四条灾害事故应对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分类应对、协调联动。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预防为主、预案为纲,健全完善以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基层组织及单位预案为主的预案体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各级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实化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 第二章 分级负责 第五条 按照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因素,将灾害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灾害事故,市人民政府、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负责进行先期处置。 第七条 发生较大灾害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市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及时全面掌握灾害事故信息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负责进行先期处置。 第八条 发生一般灾害事故,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旗区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及时全面掌握灾害事故信息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涉及跨旗区行政区域或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灾害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适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进行处置。 第九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灾害事故应对负属地管理责任,独立负责开展灾害事故应对和先期处置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人民政府现场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指挥机构向其移交指挥权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保障工作。应对处置中,所有进入现场的救援力量和资源应当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相关救援队伍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实施行动。 第三章 分级预警 第十条 市及旗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对可以预警的灾害事故,按照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其级别分为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蓝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各旗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牵头部门制定的预警级别标准,在各类预案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市及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水旱、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事故风险监测制度,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对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进行监测。各级监测部门通过多种途径收集获取并共享信息,对可能引发灾害事故的苗头性信息及时报本级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研判,提出预警和响应措施建议,并按规定启动预警发布程序。市及旗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灾害事故防范应对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组建灾害事故专业人才库,充分发挥专家在灾害事故预警监测、风险研判和处置应对中的专业作用。 第十二条 可以预警的灾害事故(地震灾害除外)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及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红色、橙色预警由各级人民政府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和蓝色预警由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当突发事件威胁已经消除,按照发布权限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第十三条发布和蓝色预警后,市及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预警区域组织做好应急预案启动、加密监测频次、加强预报预警、组织分析研判、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动态信息、及时宣传减轻危害的常识、开展重点部位排查管控等工作。发布红色、橙色预警后,各级人民政府在和蓝色预警防控措施基础上,做好预警地区转移疏散人员、预置救援队伍、调集应急物资、保卫重点目标、保障公共设施安全运行、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灾害事故危害的场所等工作。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派出工作组对预警地区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四章 分级响应 第十四条 根据灾害事故预警等级、预期影响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市及旗区的响应级别划分标准参照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的标准设置,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各类预案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总指挥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指定有关负责人担任。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牵头处置部门决定,总指挥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对于灾害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引发热议、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视情况报批提级启动应急响应。 第十六条 灾害事故发生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预案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做好现场信息获取、营救被困人员、救治伤病员、控制危险源、抢修公共设施、开展环境监测、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采购或征用急需物资设备、解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组织救灾捐赠、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故等工作。同时,根据灾害事故处置需要,聘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处置工作,为灾害事故防范应对提供决策建议。 第十七条 市及旗区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实化应急响应的启动标准,同类灾害事故的上下级应急响应标准应当做好衔接。原则上,本级人民政府的较高级别响应标准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的较低级别响应标准对应衔接;本级人民政府的较低级别响应标准应当与下级人民政府的较高级别响应标准对应衔接。启动响应后,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的响应等级应当不低于上级人民政府的响应等级。 第五章分级救助 第十八条自然灾害救助坚持分级负担、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属地为主的原则。市及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主要救灾物资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自然灾害救助Ⅱ级应急响应的保障需求。 第十九条 旗区人民政府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应急管理部门、相关涉灾行业管理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级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推进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普遍设立灾害信息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如实上报灾情,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灾情信息。 第二十条 旗区人民政府接报灾情信息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依托苏木乡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现场核查本行政区域内涉灾伤亡、损失、影响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灾情核查和信息上报工作。灾情等级较高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报灾情信息后立即派出核灾工作组,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现场抽查评估。 第二十一条 启动应急响应后,市及旗区人民政府根据响应级别、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应急响应结束后,发生灾情的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评估审定灾区救助需求,积极申请上级资金支持,及时下拨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冬春救助资金、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督促做好资金发放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明确的其他灾害事故,由各旗区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应对。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鄂尔多斯市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应对责任表 2.鄂尔多斯市本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响应表 3.鄂尔多斯市预警信息发布责任表 相关链接:《 鄂尔多斯市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办文办会质效具体措施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3〕1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提升办文办会质效的具体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5日 关于进一步提升办文办会质效的具体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我市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决策部署,紧扣市委、市人民政府“三个四”目标要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在文件办理提速、会议保障提质上下功夫,带动全市政府办公系统创一流、作表率,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 一、提高文件报送效率。各旗区、各部门、各单位能通过口头沟通协调的一般事项(比如旗区或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安排接待事项、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政务运转事项)和能通过信息督查渠道上报的事项(比如重点项目建设进度),无需上报文件。对于不属于市人民政府审批范围的公文一律退回,比如属旗区和部门职责范围,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批准及升格发文的文件;未经领导批示要求报送的一般性工作报告。 二、加快文件办理速度。大力推进无纸化办公,实现随时随地阅批文件。收文办理推行文件随收随拟办,上级来文原则上收文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一般下级来文原则上收文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报文机关反馈办理结果。发文办理推行随到随审核,一般发文原则上收到初稿后3个工作日内制发完毕。 三、优化征求意见环节。对于旗区人民政府上报的需要征求相关旗区部门意见的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征求;对于部门上报的需要征求相关旗区部门意见的文件,暂仍由报文部门自行征求意见,确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征求意见的,提前与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沟通对接,并在上报文件时另行说明。对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各旗区、各部门、各单位征求意见的公文,除另有时限要求外,特提、特急件要随到随办随回复,急件按转办要求回复,一般决策事项征求意见,旗区部门单位1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工作报告类2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工作方案、意见类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相关旗区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并明确回复时限。 四、优化议题审批程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申报实行双轨审批,文件批办单和会议申报单均可作为列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的依据。各旗区、各部门、各单位需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相关事项,经旗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党组(党委)会议研究后,将议题相关资料等按时限要求报市人民政府。对于拟提交市委会研究的议题,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第一时间提交市委办公室。 五、不断提高办会效率。进一步规范会议流程,加快推进无纸化会议系统使用工作,结合部门与会议的密切程度,科学安排议题顺序,压缩参会人员范围,尽量减少参会人员候会时间,有效提高办会效率。 六、快速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原则上会后1个工作日内起草完毕、3个工作日内制发完毕。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文件应于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制发完毕;以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无修改意见的,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议结束后第一时间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重大修改意见需协调的,须在会后3日内将修改后的文件连同修改说明,一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马志强同志免职的通知, 鄂府任字〔2023〕1号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免去马志强同志鄂尔多斯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职务。 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免职程序。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鄂尔多斯市“三化融合”推进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鄂府发〔2023〕7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一系列部署要求,构建形成以“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建设智能化、矿区生态绿色化”于一体的现代化煤矿建设标准体系,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2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中心任务,聚焦高质量发展主题,围绕落实“五大任务”,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升供应保障能力,加快绿色低碳转型升级,统筹现有行业标准和制度规范,推动现代化煤矿标准体系建设,实施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动态考核,升级达标,打造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建设智能化、矿区生态绿色化的一流行业标准体系,建成世界一流综合能源生产基地,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能源安全,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贡献能源力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加强统筹指导,健全完善煤炭开采相关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充分调动煤炭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性,引导全市煤炭企业深度参与煤矿“三化”建设。 坚持因地制宜和示范带动相结合。根据煤矿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不同、开采方式不同、技术需求各异等特点,采取“试点先行、分类指导、循序推进”的方式,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带动作用强的煤矿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以点带面,推动示范,进一步加快煤矿“三化”融合推广和应用。 坚持分级管理和动态调整相结合。遵循“分级分类精准施策”的原则,在现有煤矿标准等级基础上,从煤炭企业自身发展实际出发,一矿一策制定“三化”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目标、时限和实施重点。强化方案引领和指导作用,分阶段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建立“三化”标准动态评估、调整机制,能进能出考核机制、煤矿标准动态管理机制,实现“三化”融合发展动态标准化。 坚持创新驱动和协调推进相结合。立足我市煤炭煤种及开采方式等特点,通过“产学研”交流合作,提高煤炭安全智能绿色开采自主创新能力,以科技创新赋能产业发展,全面提升能源治理效能。坚持“三化”建设与生产经营“两不误、两手抓”,保障能源安全与“三化”标准建设一体推进。 (三)建设标准 整合安全生产标准化、智能煤矿、绿色矿山等建设标准,把全市煤矿分为一级、二级、现代化煤矿。其中,一级现代化煤矿要达到煤矿安全标准化一级、高级智能示范煤矿、绿色矿山国家级标准;二级现代化煤矿要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中级智能示范煤矿、绿色矿山自治区标准;现代化煤矿要达到安全标准化、初级智能示范煤矿、绿色矿山基本完成。 (四)发展目标 总目标: 1.标准。到2025年,“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炭生产智能化、矿区生态绿色化”三化融合的现代化煤矿建设标准体系形成,“三化”成为煤矿建设基本标准。实现煤炭行业安全高效清洁利用,建设世界一流行业标准。 2.结构。到2025年,所有生产煤矿达到二级以上现代化煤矿标准。建成煤矿智能化采掘工作面200处以上。建成一级现代化煤矿标准煤矿50座。培育5家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煤炭企业。 3.效率。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率显著提升,全员人工工效逐年提高,采区回采率高于国家要求,煤矿采掘机械化程度100%。 4.人才。煤矿安全智能绿色开采方面人才占比逐步提高,煤矿主要管理人员达到本专科学历以上,大力培育引进科研院所、专家团队、专业人才。 5.安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安全保障能力大幅提高,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01以下;煤矿职业病防治水平显著提高。 6.绿色。原煤入选(洗)率90%以上;煤矸石和矿井水全部综合利用;矿区土地应复尽复,应治尽治。 分阶段目标: 现阶段全市共有10座煤矿达到一级现代化煤矿标准,28座煤矿达到二级现代化煤矿标准。 到2023年,全市25座达到一级现代化煤矿标准,50座煤矿达到二级现代化煤矿标准,100座煤矿达到现代化煤矿标准。 到2024年,全市35座达到一级现代化煤矿标准,100座煤矿达到二级现代化煤矿标准,其余生产煤矿达到现代化煤矿标准。 到2025年,全市50座达到一级现代化煤矿标准,其余生产煤矿达到二级现代化煤矿标准。 (五)考核评定 建立新标准的静态与动态考核评定机制。旗区能源局每年12月开展本年度三化建设考核评定,对已取得新标准等级的煤矿每季度开展一次随机动态检查,确保煤矿保持动态达标、持续提升,做到静态与动态、结果与过程统一。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推动煤矿“三化”融合发展 1.坚持顶层设计。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炭生产智能化、矿区生态绿色化“三化”建设作为煤矿发展的基础,全面融入煤矿建设理念、系统架构、技术与装备、综合管理、经济投入全过程,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任务,建立协调推进工作机制,“三化”融合考评体系纳入鄂尔多斯市智慧能源平台,实时动态显示结果,构建具有鄂尔多斯特色的现代化煤矿建设标准体系。 2.加强创新驱动。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和政策引导,完善煤炭行业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建设,研究制定煤炭行业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目录,为“三化”融合提供技术支撑。支持各旗区依托工业园区和大型煤炭企业,联合国内外院校和研究机构,构建“政产学研”联盟,探索建立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采取“探索一批、推动一批、应用一批”的分类推进方式,依托大型央企和国有企业科研项目,加强对煤炭绿色智能开采、煤矿重大灾害防控、煤炭清洁高效转化等基础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实现更多的煤炭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依托现代信息化和工业化技术发展成果,探索5G通信、物联网等技术在煤矿的应用。 3.强化人才支撑。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与我市煤炭企业合作,共建学生实习实践基地或联合培养基地,创新煤炭安全智能绿色开采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施煤炭企业管理人员、一线员工学历提升计划,改善地方人才短缺现状,为安全智能绿色开采奠定坚实基础。 (二)着力推动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 4.提高安全意识。坚守安全红线、强化安全底线、筑牢安全防线,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力度,强化重大灾害治理能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全面提升鄂尔多斯煤矿本质安全化、标准化水平,不断提升煤矿安全发展水平。 5.完善安全体系建设。健全完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制定年度创建目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动态抽查,严格考核兑现。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从理念目标和矿长安全承诺、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素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质量控制和持续改进等8个方面,建立与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相适应、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重点的企业自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规范化,实现静态达标与动态达标有机统一、硬件达标和软件达标有机统一、过程达标和结果达标有机统一。 6.加强安全监管力度。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综合运用行政处罚、约谈、问责、行政与司法相衔接等措施,依法进行惩处。建立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改进煤矿安全监管方式,建立计划监管和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日常检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常态化安全生产检查机制。坚持严格规范精准执法,持续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信用监管机制,依据企业信用情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建设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完善煤矿安全监管基础数据库和业务资源数据库,充分利用全国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信息系统,煤矿企业风险预警与防控系统,指导推动煤矿企业完善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实现业务数据采集自动化,执法信息管理网络化,执法依据规范化。继续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升执法装备科技水平,增强监管执法力量。 7.提升应急管理水平。开展应急救援实训攻坚战,改进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应急基础管理,完善应急响应机制,规范应急响应处置,提升应急管理能力。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重点开展瓦斯、煤尘、火灾、水灾、顶板、提升运输、大面积断电等应急救援演练,配合做好救护大队和各驻矿中队预防性安全检查,加强培训、实战演练和战备管理,确保及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 (三)着力推动煤炭生产智能化体系建设 8.科学推进智能建设。坚持分类推进、典型示范原则,分类纵深推进煤矿智能化发展。对于生产技术条件较好和中等煤矿全面进行智能化升级改造,重点提高采煤工作面智能化水平、掘进工作面减人提效和远程控制、智能安控全覆盖,固定岗位全部实现无人值守作业,形成基于综合管控平台的智能一体化管控;对于生产技术条件差的煤矿重点进行基础信息系统、机械化+智能化的采掘系统、重大安全隐患的监测预警和完善安全监测系统建设,实现减人、增安、提效;对于新建煤矿应充分进行煤矿智能化顶层架构设计,按照顶层设计全面开展煤矿智能化建设,形成完整的智能化煤矿高效协调运维体系。 9.多元化加强智能建设。鼓励井工矿建设智能工作面,露天生产煤矿重点提升矿井网络、数据中心、感知系统建设,重点建设远程操控系统、无人驾驶系统、远程运维系统等,实现开采环境数字化、采掘装备智能化、生产过程遥控化、信息传输网络化和经营管理信息化。 10.结合实际加快智能建设。重点推动冲击地压、复杂水害矿井先期以冲击地压、复杂水害矿井为煤矿智能化建设。引导央企、国有企业、地方大型民营企业重点突破智能化煤矿综合管控平台、智能综放、智能快速掘进等系列关键技术与装备。 (四)着力推动绿色矿山建设 11.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煤炭开发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严守“三区三线”,科学优化煤炭产业布局,推进煤炭开发与生态保护融合发展。根据矿区资源条件、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力,认真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合理确定煤炭开发强度,重视和支持煤矸石以及煤炭伴生资源的综合利用,切实加强煤炭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快推进煤炭绿色开采。新建煤矿全面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建设,生产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到2025年,全市所有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逐步退出市场。 12.全面落实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构建以绿色充填开采、保水开采和资源综合利用为支撑的绿色发展体系。实施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探索开发式治理,确保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治理相统一。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基金使用,积极探索适合煤矿实际的特色生态修复模式,实现采煤沉陷区生态、经济及社会效益的共赢。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炭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 13.推动矿区生态文明建设。因地制宜推广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煤与共伴生资源共采等绿色低碳开采技术,鼓励原煤全部入选(洗)。做好黄河流域煤炭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和矿区规划,实现煤炭资源开发、建设、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提高矿区生态功能,建设绿色矿山。统筹考虑煤炭矿区建设历史、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与生态功能区范围设计,对生态功能区与煤炭矿区重叠区域的保护性开发与关闭退出进行科学评价,实现煤炭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五)着力强化煤矿“三化”融合政策保障 14.完善投资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用足用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政策,探索建立能源产业发展基金,引导煤炭企业积极参与“三化”融合。建立相关配套政策,加大对煤炭绿色智能开采、煤矿重大灾害防控、煤炭清洁高效转化支持力度,对列入全国、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和开展安全智能绿色开采的煤矿,利用好现有补助政策予以支持。 15.加强政策支持。对因实施安全智能绿色开采而使地面土地等得到保护的,涉及环保、地质灾害治理等收费,应按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免、抵扣或免缴。实施充填开采的煤矿,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前提下,可增加1个采煤工作面,煤炭企业上一年度按照《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国能煤炭〔2013〕19号)等规定实施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产量,经自治区能源局确认后,可按30%的比例折算为置换产能指标,用于产能置换,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安全智能绿色开采煤矿在生产能力核增时,产能置换比例不小于核增产能的100%,通过改扩建、技术改造增加优质产能超过120万吨/年以上的,所需产能置换指标折算比例可提高为200%。对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2021年第40号令)“300 万吨/年及以上(焦煤 150 万吨/年及以上)安全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建设与生产,安全高产高效采煤技术开发利用”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要求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煤炭安全智能绿色开采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任务,制定落实举措,统筹推进煤炭企业“三化”融合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指导旗区抓好组织实施,加快煤炭企业“三化”融合。 (二)落实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是实施安全智能绿色开采的责任主体, 要结合实际,充分研究论证,坚持生态优先,积极与国内具有成熟安全智能绿色开采技术经验的科研、设计、勘探等单位开展技术合作,研究适合矿井条件、经济合理、技术可靠的技术装备,制定安全智能绿色开采方案。同时加强项目管理、保证资金需求、落实项目责任、紧盯现场安全,科学稳妥推进安全智能绿色开采。 (三)加强宣传推广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多途径宣传普及安全智能绿色开采有关知识,提高全社会和煤炭企业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充分发挥各有关方面的积极作用,宣传安全智能绿色开采典型案例,推广典型经验,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3日 相关链接:政策解读:《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鄂尔多斯市“三化融合”推进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队伍建设的意见, 鄂府发〔2023〕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落实习总“保护草原、森林是内蒙古生态系统保护的首要任务”“防火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提升森林草原火灾防控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好地区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全市森林草原防火巡护队伍规范化、专业化和现代化建设,有效提升森林草原防火巡护队伍战斗力和森林草原火灾综合防控能力,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1号)、《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内政发〔2015〕66号)要求,立足当前我市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森林草原防火巡护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队伍精干、素质过硬、装备到位、保障有力”的要求,全面推进我市森林草原防火巡护队伍标准化建设、实战化训练、规范化管理,有力提升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处置能力,确保全市森林草原资源安全和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鄂尔多斯防线稳定牢固。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按需发展。依据林草资源分布和火险情况,因地制宜、因险设防、因需而建,构建适应防火需求、布局合理的队伍体系。 ——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分区域、分类别重点推进专业队伍建设,强化各类半专业和群众性队伍建设,构建以专业队伍为主体,半专业和群众性队伍相结合的队伍体系。 ——护防结合、平战兼备。聚焦护林巡护、日常战备、专业训练、战备拉动、隐患排查、火源管控、靠前驻防、防火检查、宣传教育以及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和防灭火等任务,构建“有火打火、无火防火”的巡防战备体系。 (三)建设目标 以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火巡护队伍体系为目标,按照“市本级机动支援、旗区本级专业处置、苏木乡镇群防联动”的总体建设思路,统筹推进全市防火巡护队伍建设。到2023年,东胜区、康巴什区、达拉特旗、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乌审旗和杭锦旗森林草原防火巡护专业队伍配备率达到100%,建成市本级森林草原防火巡护机动预备队;到2024年,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和市造林总场专业队伍配备率达到100%,以森林草原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和具备条件的森林草原经营单位防火巡护半专业队伍配备率达到100%;到2025年,基本建成以市本级森林草原防火巡护机动预备队、旗区本级森林草原防火巡护专业队伍为主体、苏木乡镇等半专业队伍和嘎查村群众性队伍相结合的防火巡护队伍体系,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和早期处置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二、队伍类别和建设标准 (一)队伍类别 1.森林草原防火巡护专业队伍。以森林草原防火巡护、火灾预防和处置扑救为主,按照“合格、纪律严明、作风过硬、训练有素、管理规范、装备精良、快速反应、能征善战”的要求建队,有较为完善的硬件设施和扑火机具装备,人员相对固定,有稳定的经费。防火期内实施靠前驻防、集中食宿、准军事化管理,在大风、高温、持续干旱等高火险天气,全天候保持临战状态,全时段预警响应。日常负责在重点区域执行巡护、宣传、火源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等任务。在非森林草原防火期,根据需要从事森林草原生态管护、生产经营等工作。由市旗两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2.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半专业队伍。以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为主,预防为辅。每年进行一定时间的专业训练,有组织、有保障kaiyun登录入口登录,人员相对集中,具有较好的扑火技能、装备。在高火险期或禁火期内集中食宿,准军事化管理。人员组成为国有林场(治沙站)、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林草生产经营单位干部职工、林草管护人员和苏木乡镇综合执法人员、预备役官兵、民兵应急分队和公安民警等。日常负责对国有林场(治沙站)、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公园、湿地公园、林缘地带、在建工程等人员活动较多的重要场所和重点部位的火灾隐患进行排查和监管,反馈并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问题隐患整改工作。接到火情任务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开展初期处置工作,并协助专业队伍开展火灾扑救处置。由旗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林草生产经营单位等负责管理。 3.森林草原防火巡护群众性队伍。以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以及农村牧区农牧民中的青壮年为主,经过必要的扑火技能训练和安全知识培训,配备必要扑火机具和防护装备的防火巡护队伍。主要在森林草原早期火情处置和火灾扑救中承担带路、运送扑火物资、提供后勤服务、参与清理和看守火场等任务。由相关林草生产经营单位和嘎查村负责组织管理。 4.市本级森林草原防火巡护机动预备队。市本级森林草原防火巡护专业队伍,除承担防火巡护、宣传、火源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等常规任务外,在高火险期协助旗区开展重点区域驻防和火灾扑救支援任务。由市林草局负责管理。 (二)建设标准 1.队伍人员标准 (1)森林草原防火巡护专业队伍。依据《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LY/T 2246-2014)、《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内政发〔2015〕66号)建队标准,参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草系统森林草原专业伍建设的意见》(林防发〔2022〕88号)要求,充分考虑各旗区防火实际需求,划分不同建设标准。东胜区、达拉特旗、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按照一类建队单位标准,建队规模为100人以上;乌审旗、杭锦旗和鄂托克旗按照二类建队单位标准,建队规模为50人以上;鄂托克前旗、康巴什区和市造林总场按照三类建队单位标准,建队规模为25人以上。 (2)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半专业队伍。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内政发〔2015〕66号)要求,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苏木乡镇(街道)和国有林场(治沙站)、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公园、湿地公园、重点林区、草牧场等重点防火单位,根据森林草原防火的实际需要组建半专业森林草原防火巡护队伍,建队规模为15人以上,并配备3名熟悉当地地形的向导。消防救援、、预备役、民兵队伍和重点企业伍作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半专业预备力量。 (3)森林草原防火巡护群众性队伍。嘎查村和林草生产经营等单位应根据林地面积、火险等级等实际情况,建立适应防扑火需要的森林草原防火巡护群众性队伍,建队规模为5至10人,作为森林草原防扑火的辅助力量。 (4)市本级森林草原防火巡护机动预备队。按照三类建队单位标准,建队规模为15人以上,作为火灾处置的机动支援力量。 2.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1)森林草原防火巡护专业队伍应有专属营区,固定营房面积每人20-30平方米,营区有规模适当的训练场地并配备训练器材。 (2)森林草原防火巡护专业队伍专属营房设有办公室、培训室、活动室、食堂、宿舍、装备库等,并可根据需要配建车库及必要的附属设施。 (3)森林草原防火巡护专业队伍营区门口设置明显的标志,营区地面平整硬化,庭院绿化美化。 (4)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半专业队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营房。 3.基本设备装备标准 森林草原防火巡护专业队伍要配置相应的灭火机具装备、个人防护装备、智慧通信和运输、消防等防火车辆以及森林草原消防宣传教育设施等,具体配置标准参照《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标准》(LY/T5009-2014)。 (三)建设要求 各旗区要根据森林草原防火巡护队伍建设标准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科学制定队伍建设规划和计划,确保到2024年,人员队伍、基础设施设备等方面基本达到建设要求,装备配备和机动能力得到全面加强,扑火能力显著提高,能够满足“打早、打小、打了”需要。 三、职责任务 (一)防火宣传教育。各类队伍采取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牧区、进农牧户等形式,积极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普及防火知识,增强人民群众防火意识,营造浓厚的防火氛围。 (二)防火巡护和火源管理。专业队伍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开展携装巡护,及时制止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草、林牧结合带、林农结合带、林区等重点区域入口处开展防火检查,果断收缴各类火源火种。专业和半专业队伍配合有关部门、单位等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三)值班备勤。专业队伍实行值班值守制度和24小时值班备勤,在高温、大风、持续干旱等高火险天气保持临战状态,按照预警响应机制要求因险设防、因险施策,随时准备应对突发火情火灾处置。非高火险期可执行轮值制,执勤备战队员不得少于总数的50%。 (四)靠前驻防。专业队伍在高火险期内,根据防火实际需要,执行重点区域靠前驻防等任务,前置扑火力量,确保火情早发现、队伍早到位、火情早处置。 (五)火情处置。专业、半专业队伍采取视频监控、携装巡护、高空瞭望等方式,开展火情监测预警和热点核查。发现或接到火情报警以及扑火任务后,快速赶往现场进行科学处置kaiyun登录入口登录,并在市旗两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积极参与火灾扑救和灾后调查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旗区人民政府是森林草原防火巡护队伍建设的主体,要全面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将队伍建设纳入林长制考核,确保队伍组建任务如期完成。林草部门负责森林草原防火巡护队伍的建设管理,要制定具体措施和管理、考核等制度,并加强对各建队单位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财政、人社、应急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好各类保障措施,确保队伍建得起、养的住。 (二)强化指挥调度。全市各类专业、半专业和群众性防火巡护力量实行统一指挥,以林草部门指挥调度为主,执行本旗区范围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巡护任务,并在本级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时,同步接受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各旗区要建立健全以指挥调度中心为核心的队伍指挥调度体系,确保指挥调度科学、高效。要挑选单兵素质过硬的精干队员组建机动作战力量,协同市本级机动预备队承担高火险时段的跨区域联动和增援作战任务。 (三)强化业务培训。各旗区要参照《全国林业和草原系统地方森林伍训练手册》规定,建立科学的队伍培训制度,强化专业、半专业队伍扑火指挥、防扑火技能、安全知识培训和实战演练,其中专业队伍每年要开展不少于6次的针对性野外训练、不少于2次的实战演练,并定期开展训练考评。各专业队伍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群众性防火巡护队伍的业务技能和避险知识培训,提升火情处置和火灾扑救过程中的紧急避险能力水平。 (四)强化队伍管理。各旗区要全面实行专业队伍全时段和半专业队伍火灾高火险期准军事化管理,建立健全值班、岗位职责、内务管理、培训学习、扑火安全、通讯指挥器材及机具设备管理、训练演练、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完善任务区内地形图、林相(林斑)图、行政区划图、防火设施分布图、预警响应流程图、应急响应流程图、火情早期处理方案及其他基础资源档案,做到纪律严明、作风良好、反应快速、能征善战。 (五)强化兵力布防。各旗区要根据本地区森林草原资源状况和火险情况,梯次配置专业队伍力量,突出高火险时段重点区域专业队伍的靠前驻防,确保专业力量前置。同时要科学预备半专业和各类群众性队伍力量,并根据应急响应级别进一步优化队伍力量布局,实现专业、半专业和群众性力量的联动作战,确保火情早发现、队伍早出动、火灾早扑灭。 五、保障机制 (一)体制保障。各旗区要拓展招录队员渠道,采取退役士兵安置、公益性岗位开发、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相结合的方式,全方位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巡护专业队伍建设。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队员招录的年龄、体能等标准,合理确定服务年限。专业队伍队员年龄原则上在18-35周岁,有防灭火工作经验和其他救援经验的,可适当放宽,服务年限一般三年为宜。专业队伍要实行动态化管理,保证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二)经费保障。各旗区政府要加大对森林草原防火巡护队伍建设的经费投入,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将专业队伍的建设、运行、工资、训练、执勤补助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制定与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和火情处置以及火灾扑救职业高危性相匹配的工资待遇标准,确保专业队伍人员工资待遇与其承担的高危性职业相适应。苏木乡镇(街道)等半专业队伍和群众性森林草原防火队伍,按照政府保障、林草行业补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渠道。 (三)装备配备。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队伍巡护、扑火和救援装备建设,配齐配足专业、半专业队伍的交通和通信工具、扑火机具、防护装备以及其他应急救援所需的基本设施设备,建立旗区本级森林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物资装备,满足扑救火灾和处置其他救援任务需要。森林草原防火巡护专业队伍物资装备配备和物资库建设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要求执行,坚持与时俱进、适度超前的原则,结合实际适当提高队伍装备配备和物资储备标准。 (四)基础设施。各旗区要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专业队伍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要求,建设完善队伍营区营房、办公场所、训练场地及设施、物资储备库、车库等基础设施,满足队伍备勤、训练需要。 (五)保障。各旗区、单位要为专业、半专业森林草原防火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相关的保险,建立完善的考核奖惩和一线防火队员退出制度, 强化队员在巡护、处置森林草原火情火灾任务中的考核奖惩,对期满、年龄较大、体能要求不达标等符合退出条件的森林草原防火巡护专业队员,及时安排退出。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日 相关链接:一图读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队伍建设的意见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3〕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3日 鄂尔多斯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密切市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畅通社会各界监督渠道,营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关于加强政府热线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热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了解群众、贴近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理念,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主要标准,打造便捷、高效、规范、智慧的政务服务“总客服”。 第三条12345热线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好差评、“蒙速办”移动政务服务平台等互联网渠道,以及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信箱、市长信箱等来信来访方式受理企业和群众向市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咨询、求助、投诉、举报以及提出意见建议的平台。12345热线热线全天二十四小时受理诉求。 第四条12345热线整合优化全市非紧急救助的政务服务便民电话、便民专线、网络诉求平台等资源,是统一规范、便民高效、集中权威的政府热线服务平台,实行“一线通达”的服务模式。 第五条12345热线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受理、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统一数据”的工作原则,全面开展接诉即办工作,实行“双派单”下管一级工作机制,各承办单位应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各自职权范围内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全市原则上不再新设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因公共服务需求确需新增的,统一并入12345热线热线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为全市12345热线管理机构,下设政府热线管理科(即鄂尔多斯市接诉即办指挥调度中心)为12345热线热线对群众来电进行记录、答复、分类、转办、交办、协调、督查、反馈和归档,负责12345热线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十条市12345热线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12345热线工作流程及相关工作制度,健全12345热线运行管理机制。 (二)负责推进全市12345热线优化归并、运行管理、数据分析和知识库完善等工作。 (三)负责指挥、调度各旗区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及时处理12345热线转办事项,并对办理情况监督考核。 (四)负责通过人工和智能化功能相结合,对受理人员和各旗区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五)市12345热线可委托专业机构完成热线业务流程规范、诉求归口分类、知识库架构设计等工作,推进热线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六)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建立12345热线四级网络工作机制,实行一体化管理。市12345热线为一级工作网络平台;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直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属公益性事业单位为二级工作网络平台;各旗区相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各苏木乡镇(街道)为工作网络平台;各嘎查村(社区)为四级工作网络平台。 第十二条各旗区要设立旗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站(各旗区接诉即办指挥调度分中心)(以下简称“旗区12345热线工作站”),设在各旗区政务服务局,负责12345热线一体化平台向下延伸到嘎查村(社区),实现上下相通、协调联动。 第十三条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是承办12345热线热线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旗区、本部门、本单位12345热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事项办理量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优化工作流程并建立事项分级分类办理机制。 第十四条12345热线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接收市12345热线派发的受理工单、电话和书面交办的事项。 (二)限时办理12345热线交办事项,反馈办理结果,并对职责范围内的办理过程和结果负责。 (三)负责通过12345热线系统提供的账号,采编、更新、审核和完善本单位政务知识库。 (四)建立内部接诉即办工作机制,完善办理、审批、答复、反馈、审结归档、保密、考核、问责等工作制度。 (五)指导、协调、监督下一级承办单位开展12345热线有关工作。 (六)承办有关工作。 第三章受理范围 第十五条受理范围。12345热线受理企业和群众各类非紧急诉求,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等。 第十六条下列事项属于12345热线引导范围。 (一)属于党委、、政协、部队、法院、检察院以及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kaiyun登录入口登录,引导群众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 (二)涉及廉洁自律、干部任免及管理等方面的投诉举报,引导群众向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反映。 第十七条下列事项不属于12345热线受理范围。 (一)不属于市人民政府行政职权管辖范围内的事项。 (二)已进入信访渠道的事项。 (三)对已经信访终结或经市、旗区两级有关部门行政调解并结案的投诉事项。 (四)门已受理立案且正在办理中的事项。 (五)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事项。 (六)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序良俗以及恶意攻击、骚扰或无实质诉求内容的事项。 (七)正在办理过程中或已依法办理完毕,同一诉求人无新情况、新理由,向热线提出的重复事项。 (八)不宜受理的事项。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受理。受理人员在《12345热线来电业务》录入工单(下称电子工单)上分类记录诉求人姓名、单位或地址、联系方式、事发时间和诉求等信息。 (一)涉及“110”“119”“120”“122”等电话热线紧急救助的事项,立即通过热线系统转接至相关热线等紧急热线和水电气热等公共事业服务热线的联动机制。 (二)咨询类来电,受理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通过查询政务智能知识库,直接答复诉求人;不能直接答复的,以转接或三方通话的方式联系政策专员进行解答。 (三)本市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影响群众基本生活等突发事件,受理人员须在15分钟内通知应急管理部门或旗区12345热线工作站,同时生成紧急工单,承办部门2小时内介入处置,1个工作日内办结或反馈情况。 (四)水电气暖等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一般诉求,生成一般工单,限3个工作日内办结或反馈情况。 (五)复杂疑难的合理诉求,生成疑难工单,限7个工作日内办结或反馈下一步工作措施。 (六)对于事项,按照事件轻重缓急,生成普通工单,限5个或15个工作日内办结或反馈情况。需经法律流程处理的诉求工单,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办结。 (七)涉及诉求人人身安全或群体性利益的诉求事项,受理人员应主动提醒是否需要保密个人信息。诉求人要求隐匿个人信息的,受理人员应对诉求人信息进行加密处理,依法需提供个人信息才能办理的事项除外。匿名工单只考核响应率中的及时签收率、解决率和满意率。 第十九条办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12345热线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电子工单派发至承办单位处理。承办单位要严格落实接诉即办工作机制。 (一)对系统转交各承办单位办理的电子工单,各承办单位应在24小时内签收电子工单,按照《鄂尔多斯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接诉即办限时办结清单》(下称“接诉即办限时办结清单”)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 (二)对意见建议类电子工单,各承办单位应认真研究,并于三至七个工作日反馈采纳情况。未采纳的,要说明原因。 (三)对重大突发性紧急事件,按照第十八条第三款及时处置。凡涉及门的突发性事件,直接转交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处理。 (四)涉及多个部门、难度较大的问题以及重要的意见和建议等,市12345热线热线专报》的形式呈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批示后,按批示及时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 (五)承办单位接收到不属于本单位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电子工单,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退回,并说明理由。 (六)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电子工单,承办单位应在办理时限到期前提出延期申请,同时告知诉求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延期办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反馈。各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化反馈办理结果,在接诉即办限时办结清单规定时间内(或以系统标注时间为准)反馈办理结果;书面交办事项要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结果;紧急事项及时处置、及时反馈;领导批示的办理事项,要跟踪催办,并及时向群众反馈;全国政务服务集约化管理平台、人民网留言板、内蒙古好差评服务受理平台、蒙企通等平台受理的事项,按照其工作流程进行办理。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双派单”的诉求事项,相关苏木乡镇(街道)应在规定时限内将直派电子工单按标准直接回复至市12345热线。同时,将办理结果上传至所属旗区12345热线热线工作站审核无误后将办理结果回复至市12345热线,并对办理情况负责。 第二十一条回访。12345热线收到承办单位的反馈结果后,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或智能外呼功能逐件回访来电来信人,了解核实承办单位的反馈结果并进行好差评评价,在热线平台中按实记录,存储回访结果。一单多派的电子工单以苏木乡镇(街道)的反馈结果为准进行回访。回访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回访率要求达到百分之百。 第二十二条督办。12345热线实时监督所有事项的办理过程及结果,经回访诉求人,对不满意、办理不彻底的事项再次派发电子工单或视情况采取系统督办、电话督办、书面督办、会议督办、现场督办、约谈督办等方式进行督办。现场督办可邀请相关媒体参加。 第二十三条整理归档。承办事项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归档范围包括系统自动分类存储和纸质文件材料保存,含群众来电录音、电子工单(转办件、反馈件)、领导批示、综合业务情况报告、专报、简报、日报、周报、月报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存档工作应遵循方便群众查询的原则。 第五章知识库 第二十四条市12345热线负责建立和管理“权威准确、标准统一、实时更新、共建共享”的热线知识库。各承办单位负责知识库内容的上传、校对、更新和维护,及时推送最新政策和热点问题答复口径。 各承办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热线知识库工作,确保内容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加强与政务服务平台、政府网站知识库互联共享和同步更新,推动12345热线知识库向基层工作人员和社会开放,拓展自助查询服务。 第六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值班制度。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做好值班工作,做到电话有人接、事务有人办,保证12345热线工作正常有序运转。各承办单位要将本单位值班方式、人员及联系电线热线备案。同时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使用12345热线微信移动办公平台接收并处理有关事项,确保二十四小时在线联络畅通。 第二十六条责任制度。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内部工作责任制,明确主管领导、承办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因相关责任人对工作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处理不当、推诿扯皮导致12345热线工作滞后、群众意见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部门,依据12345热线工作考核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信息报备制度。承办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备有关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道路维修、公交改线、交通管制、天气预警以及各类突发事件事故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定期通报制度。市12345热线定期通过简报、日报、周报、月报等形式,向市委、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各承办单位通报12345热线办理及考核排名情况。 第二十九条安全保密制度。各承办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12345热线事项时,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严格对诉求人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任何单位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诉求人信息。未经市12345热线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发布群众诉求、意见、建议内容和个人姓名、电话、地址、IP(网络互连协议)地址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以及12345热线各项管理制度、统计数据等。 第七章考核评价 第三十条考核。为确保12345热线热线对各承办单位进行月度和年度考核。月度考核建立以响应率、解决率、满意率为核心指标的三率绩效考评体系,同时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加减分项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月度点评的主要依据,纳入市对旗区、部门实绩考核,年终考核按照年度每月考核取平均值计算,如遇考核分数相同,办件总量大的单位排名列前。年终考核得分按50%的比例纳入全市“五位一体”考核。年度考核主要围绕重视程度、办理工作量、工作效率、群众满意度、政务知识库建设等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并将考核得分按50%的比例纳入全市“五位一体”考核体系。 第八章结果应用 第三十一条每月对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工作质量等进行考核排名并按月通报,成绩靠前的作交流发言,成绩靠后的作检讨发言,连续三个月排名后两位的办理单位列入作风建设“蜗牛席”,并按照有关规定由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约谈提醒。对诉求办理质量差、推诿扯皮、弄虚作假或泄露信息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承办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旗区要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热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12345市长热线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鄂府发〔2019〕73号)文件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3〕6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6日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1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75号)等文件精神,合理划分自然资源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旗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推进美丽鄂尔多斯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将市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市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全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全市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全市高分辨率遥感影像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信息平台建设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系统维护,全市自然资源监测、安全监管等事项,确认为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旗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旗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旗区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旗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旗区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等事项,确认为旗区财政事权,由旗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由市级统一开发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含由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人民政府部门负责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旗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旗区人民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含由旗区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旗区人民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旗区人民政府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旗区财政事权,由旗区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将市本级和由市级代理履行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草原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和旗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旗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旗区或法律授权旗县级人民政府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草原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管理等事项,确认为旗区财政事权,由旗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将市级层面的国土空间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对旗级及以下规划的初审、审批,市级以下国土空间规划的监督实施,其他明确由市级承担的规划,全市规划战略和制度制定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的划定,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分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年度体检评估等,确定为市级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旗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辖区(东胜区、康巴什区)及鄂尔多斯市中心城区范畴(含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等区域)的规划,确定为市级与旗区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旗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旗级层面的国土空间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旗级层面的用途管制分区,乡镇苏木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旗级以下国土空间规划的监督实施,其他明确由旗级承担的规划,由旗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级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编制、审查、评估、监督实施、监管、制度等任务相应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旗区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编制、审查、评估、监督实施、监管、制度等任务相应由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由旗区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将受全国性、全区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旗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旗区落实自治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治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转用的具体措施,受旗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旗区财政事权,由旗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外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等事项)确认为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旗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将全市性自然资源节约集约保护利用评价考核,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保护利用等事项以及矿产资源、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日常监管,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勘查),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确认为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旗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旗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事项,确认为旗区财政事权,由旗区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将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防灾减灾工作,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小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旗区地质灾害风险调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及防灾减灾等事项, 确认为旗区财政事权,由旗区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将研究制定自然资源领域市级层面法规、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在自然资源领域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工作,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管辖的自然资源领域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的执法检查、案件查处、挂牌通报、督查整改等,根据授权委托对旗区人民政府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督察等事项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卫片执法检查、督察整改、动态巡查等事项,确认为旗区财政事权,由旗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为自然资源领域履行职责提供有力组织保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完善配套制度,统筹推进改革。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领域事权与财权划分的重要性,按照本方案要求,尽快梳理修改完善相关制度,与自然资源领域重大改革有机衔接、统筹推进,确保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工作规范、高效运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清单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清单 政事权事项 主要内容 支出责任及分担 —、市财政事权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市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全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全市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全市高分辨率遥感影像管理等事项 市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 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市本级统一开发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市人民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市人民政府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市级层面的国土空间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对旗级及以下规划的初审、审批,市级以下国土空间规划的监督实施,其他明确由市级承担的规划,全市规划战略和制度制定等事项,市级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其编制、审查、评估、监督实施、监管、制度等任务 自然资源安全 全市性自然资源节约集约保护利用评价考核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防灾减灾工作,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研究制定自然资源领域市级层面法规、 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将落实市委、市政府在自然资源领域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工作,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管辖的自然资源领域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的执法检查、案件查处、挂牌通报、督查整改等,根据授权委托对旗区人民政府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督察等事项 政事权事项 主要内容 支出责任及分担 二、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调査监测信息平台的建设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系统维护,全市自然资源监测、安全监管等事项 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旗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 源产权管理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市本级和由市级代理履行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草原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 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管理等事项 (三)国土空 间规划和用 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的划定,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分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年度体检评估等,市辖区(东胜区、康巴什区)及鄂尔多斯市中心城区范畴(含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等区域)的规划,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受全国性、全区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 (四)生态保护修复 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外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 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等事项 (五)自然资源安全 全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保护利用等事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日常监管,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勘查),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 政事权事项 主要内容 支出责任及分担 三、旗区财政事权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旗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旗区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旗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旗区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等事项 旗区财政事权,由旗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 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旗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旗区人民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含由旗区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旗区人民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旗区人民政府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旗区或法律授权旗县级人民政府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草原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管理等事项 (三)国土空 间规划和用 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旗级层面的国土空间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旗级层面的用途管制分区,乡镇苏木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旗级以下国土空间规划的监督实施,旗区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其编制、审查、评估、监督实施、监管、制度等任务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旗区落实自治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治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转用的具体措施,受旗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 (四)自然资源安全 旗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事项 (五)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小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旗区地质灾害风险调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及防灾减灾等事项 (六)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其他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卫片执法检查、督察整改、动态巡查等事项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部分副市长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3〕5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因人事变动,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部分副市长工作分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苗程玉副市长 原分工不变,同时协助市长负责非公有制经济工作,联系市融媒体中心、市工商业联合会。 副市长刘凤云不再联系市工商业联合会。 吉日木图副市长 协助市长负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建等工作。 分管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内蒙古煤炭地质勘查(集团)一一七有限公司。 副市长孔繁飞不再分管、联系上述工作。 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分工不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4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3〕4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3日 鄂尔多斯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4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0〕14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公共文化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框架下,健全充分发挥市与旗区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旗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将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负担部分由自治区、市本级、旗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主要包括:地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 上述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8∶2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按照场馆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市财政根据财力状况通过转移支付对旗区给予适当补助。 上述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8∶2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属于市本级机构的,由中央、自治区、市财政按8∶0.6∶1.4比例分担;属于旗区的,由市与旗区按照第一档2∶8、第二档3∶7、第三档市本级100%分担。 第一档包括准格尔旗、东胜区、伊金霍洛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康巴什区6个旗区,市本级分担20%,各旗区分担80%;第二档包括达拉特旗、乌审旗2个旗区,市本级分担30%,各旗区分担70%;第三档杭锦旗,全部由市本级承担。根据各旗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变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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